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赣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