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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物价局拟定的《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05年1月17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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