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粮财(2004)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体制、机制和组织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布局调整、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的粮食购销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发挥其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保证粮食安全。 (二)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改革形式 各区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购销企业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所承担的主要任务、资产经营状况等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改革形式。 (一)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和军粮供应任务的购销企业,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二)对地处粮食主要产地、经营正常、优势较强的农村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各区市要适当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可根据实际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新组建的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新的经营机制。 (三)对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或粮源和购销业务较少,不能有效发挥调控作用的购销企业,经评估后,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规定方式向社会整体出让或实行租赁经营。 (四)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 (五)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