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制药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实现税收稳定增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有关费用扣除办法的规定,对发生销售费用偏高且难以查实的制药企业,其销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采取核定扣除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销售费用是指制药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宣传费、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差旅费、工资(含奖金、提成)、福利费、交通费、诉讼费、包装费、水电费、药品检验及销售招(投)标费、销售地物价审批费等相关费用。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核定扣除的销售费用(下同),是指纳税人与其所属销售网络(机构)、销售人员在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