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5〕16号 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自 1990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开展了10次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但市政府2004年3月1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修改和保留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牡政发(2004)5号)所列应予修改的文件,由于有关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未按要求上报修改草案,致使大部分文件没有及时修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巩固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应予修改而未修改的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做好修改工作: 一、修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修改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修改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坚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原则,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与我市当前实际不符的条款,都要进行修改;凡文件涉及上级有关规定正在修改的,可暂缓修改;凡文件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且上级又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都要废止。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经济环境上来,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修改工作的主要方法。这次修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修改草案、修改说明和依据或者废止、暂缓修改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凡上报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要退回有关部门,重新起草。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该文件将予以废止。 三、注重调查研究,确保修改工作质量。修改工作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又要符合我市实际,各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