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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开展依法行政实施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0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德州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办法》、《关于建立健全行政系统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责任岗位机制实施意见》、《德州市行政窗口运作考核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完善起草程序,提高文件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起草部门对有关全市经济、社会管理重大事项的文件制定,要实行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认真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工作由起草部门组织,必要时由起草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机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在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载明。
  (二)强化事前监督,把好法律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前,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看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看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三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四是文件的规定是否可行、合理适当。
  (三)完善文件发布程序,提高透明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政府行政首长签字后发布。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有关新闻媒体应当无偿登载。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强化备案程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新颁布的《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78号)和《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号)的规定,严格备案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加强备案审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法制机构要把备案审查作为备案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强化事后监督。审查发现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都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一)实行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件违法或者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发现确需纠正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核实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决定。乡(镇)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按法定程序对文件进行清理。
  (二)实行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  附:
德州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裁决等内容。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简称监督实施机关)组成。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实施机关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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