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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高评委[2005]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审计网(http://shenji.stc.sh.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查询、下载。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2)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证明;
  (3)取得中级资格以来近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4)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区、县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3.业务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县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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