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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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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5〕152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龙政综〔2005〕152号
 
 
新罗区、永定县、漳平市、武平县、连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5]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辖区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市政府领导联系新罗区、永定县及重点煤矿和重点产煤乡镇;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煤行办、安监局等部门各联系一个产煤县、一个重点产煤乡镇和一个重点煤矿;市煤行办联系市北山煤矿(具体方案另行下文)。各产煤县(市、区)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要联系本县(市、区)重点产煤乡镇和重点煤矿。
  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各产煤乡镇政府与产煤县(市、区)政府签订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
  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新格局,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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