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发[2005]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县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合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合浦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即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持有合浦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10元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优抚对象; (五)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购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