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保持行业稳定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出租汽车管理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今年内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 今后,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制定投放方案(包括投放数量、方式,经营权使用期限、经营区域等),组织听证并经市交通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运力投放工作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