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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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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1999年3月4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渔业资源,规范渔业行为,促进渔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捕捞、加工、营运相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发展渔业生产。
  第四条 已确认养殖使用权的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可以由国有单位、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承包、租赁,可以联合经营,也可以依法拍卖、转让,从事养殖生产。
  养殖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证照不得买卖、出租、转让。
  第五条公民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渔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渔业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州、县(市)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依法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船舶、证照、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州、县(市)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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