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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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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民族团结。
  第三条 本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宁夏军区和驻宁部队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中权利平等。在一次选举中,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列入各该地区当年的财政专项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办理具体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有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的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内各单位协商产生,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向各选区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和指导选举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必要的选举办事机构。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选举法与本细则的宣传和实施,依法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编制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编写选举宣传材料,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证和有关统计表册;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复核,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处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六)汇总各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选区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七)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人员主持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十五万人增加一名代表;
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在五万以下的,代表名额为一百二十名;
  (四)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
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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