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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审批权限”和“以及地方收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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