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审批权限”和“以及地方收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