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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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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2005年5月27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委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市劳动保障局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1/3。

  监委会每届任期5年。监委会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八条 监委会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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