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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获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仍实行政府包底安置。除重点安置对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10年以下复员士官)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确有困难需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下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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