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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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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流通、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为重点,坚持打防并举,打建结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的自主维权意识,加快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二)打击非法行医。
  重点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三)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
  查处企业不规范的促销行为,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冒用名优品牌标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查处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打击和取缔不具有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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