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