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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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