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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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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木里江仓地区是我省焦煤的主要赋存区,又是我省第二大高原湿地和祁连山脉的主要产水区及水源涵养区,其生态功能和地位十分重要。正确处理木里煤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对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木里煤田的规范开发,尽快把煤炭资源开发及深加工培育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木里煤田的开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开发的要求,切实做到“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和循环利用。要统筹规划,规模开发,在规划统一指导下,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开发管理,依法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要通过加快规范、规模开发,努力实现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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