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5]83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 2004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使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乌鲁木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试点城市批复意见,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部署,重点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履行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通过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知识产权宣传为先导,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体系建设为保障,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建设。
  三、试点目标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区(县)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驻乌鲁木齐各大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