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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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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02年2月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2002年2月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指西至青山路,北至凤岭分区,南面和东面连接邕江的地域。风景区分为风景保护区和旅游功能区。
  风景保护区的范围:由西向南至东,从董泉沿古道至箫台以北;由东向北至西,从箫台经观音禅寺至抗日学生军纪念碑以南的地域。
  旅游功能区的范围:除风景保护区以外的地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围保护地带,指按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的三岸园艺场、凤岭园艺场、邕江河段和对岸沿江保护范围。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区行政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土地、林业、园林、公安、建设、环保、文物、工商行政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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