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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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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2005年修正)
(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新区建设不低于35%,旧区改建不低于25%。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五)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出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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