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199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199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
  用钢瓶灌装的燃气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燃气统称管道气。
  第三条 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有关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具体实施。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应当与其他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质量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