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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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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2005年修正)
(1996年3月22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埌东、埌西、长罡、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丘、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 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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