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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江西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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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8
【实施日期】 2005-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定培训收费管理。法定培训,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的培训。这类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和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法定培训收费的管理权限。省直单位组织的法定培训立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下各单位组织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法定培训费的构成。法定培训费由培训所需场地费、讲课费和培训过程中的物耗等构成。财政部门全额安排培训经费的,不得收取培训费;财政部门未安排经费或只安排部分经费的,按照只补偿直接费用的原则,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三)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理论培训每学员每课时按不超过2.00元、技能培训每学员每课时按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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