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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汕头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及物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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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汕头市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及物资的通知
汕府〔20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保证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经研究,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和贫困渔民的资金、物资补助及休渔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及贫困渔民补助270.35万元。其中81.25万元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189.1万元用于购买大米和食用油救济贫困渔民。
  (一)休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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