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已经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保证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被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等方面情况实施监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各市(区)监察局、市直各部门监察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政令畅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 执法监察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