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领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上海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若干意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上海国际竞争力;对于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全面落实《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上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基本思路是“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要深化改革,坚决冲破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上海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三)实行市场准入平等 贯彻《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四)实行政策待遇平等 在政策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方面,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其他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在扶持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 (五)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开放度 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文教卫生体育等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 (七)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做到“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5]1号),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品牌战略,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八)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 继续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完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