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浦政发〔200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曾多次就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具体要求。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我县从1998年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普遍建立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县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有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制度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严格。因此,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