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30日第十一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6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机关。 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公共广告栏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第六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其广告内容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设置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第八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