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使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之后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内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