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5]8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逐步参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但国家规定不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本实施办法统称“药品”,下同)。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应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年药品采购金额的80%。

  第五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辖市为组织单位,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第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工作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依法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监督招标经办机构做好对药品招标中投标单位及药品资质的审查。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和收费行为,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药品集中招标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因战争、自然灾害、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而在集中招标(议价)采购中未中标(成交)品种的,可以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对于中标品种,发生前款情况时若中标品种的供货单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该品种的,可以临时向非中标单位紧急采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者保护。

  第十条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经办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经办机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并作出处理。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经办机构。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招标经办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操作平台;

  (二)调查了解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使用情况、履约情况,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三)卫生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招标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二)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三)确认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四)确认中标品种,并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六)卫生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三)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四)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