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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和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和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33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业务,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完善个人贷款政策,保证个人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扣款账号核对修改操作流程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向银行发送放款数据的同时,将借款人扣款账号信息发送至银行,并要求银行与其系统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银行将扣款帐号核对结果返回中心会计处后,会计处将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通过个人贷款系统返还至管理部,并在信息中说明不一致的字段:“扣款账号不一致”、“姓名不一致”、“证件号不一致”。
  1、对于“扣款账号不一致”的,即银行系统中没有该借款人的扣款账号,管理部应将留存的借款人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与系统中的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账号有误,管理部进行修改并上报给会计处,会计处将修改后的扣款账号信息传输给银行进行二次核对。此项工作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
  2、对于“姓名不一致”或“证件号不一致”的,其中:对于中心与银行系统中录入的姓名不一致或扣款账号有误导致姓名不一致的,个人贷款软件提示“姓名不一致”;对于中心与银行系统中录入的证件号不一致或扣款账号有误导致证件号不一致的,个人贷款软件提示“证件号不一致”。
  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证件、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与系统中的借款人姓名、证件号、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信息无误,需向经办业务的支行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样式附后),并将借款人证件号和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附后,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经办支行在收到《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后,及时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管理部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样式附后),此工作步骤经办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管理部根据《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对银行可以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的,在贷款软件中进行确认,并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于银行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的,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到管理部或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借款人不是持卡(或存折)人的,管理部须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办理手续后,及时到管理部办理还款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同时,管理部在个人贷款软件中确认扣款账号信息不一致,并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转入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待借款人重新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时,管理部应按照还款帐户变更处理。
  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有关情况说明:
  1、借款申请人在面签时需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储蓄存折。
  2、如果借款申请人在面签时提供的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则管理部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还款账户确认书》时,活期储蓄存折上的个人账号中的“11—”不需填写,即《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账号”一栏处只填写“11—”后的账号信息;同时,管理部经办人员在录机时,必须注意不能录入“11—”,即只能录入“11—”后的账号信息。
  3、对于借款申请人在面签时提供的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的,借款人申请人填写《还款账户确认书》时,“支行(分理处)”一栏的信息不用填写。
  三、委托交通银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有关情况说明:
  1、对于委托交通银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要求借款申请人在面签时需提供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
  2、对于借款申请人在面签时提供的是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的,借款申请人填写《还款账户确认书》时,“支行(分理处)”一栏的信息不用填写。
  3、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包括太平洋借计卡和太平洋公积金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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