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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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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土资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赣州市矿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全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原煤炭工业部《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新办煤矿应遵循政府调控、合理规划、市场运作、严格审批、正规设计的原则。
  第四条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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