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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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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由于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价格上扬,造成农民购买生活用煤费用增加,一些地方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发生困难。为进一步解决好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调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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