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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防特大洪涝灾害,制定完善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章 预案的启动
  第四条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三)因灾死亡10人以上;
  (四)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
  (五)漓江水位达到危险水位。
  第五条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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