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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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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两个率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农村八件实事三年目标任务完成后,继续集中精力为农民新办五件实事,即:从2005年起,用三年时间,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分步推进农村二次改水、进一步完善农村排涝抗旱基础设施改造和小农桥改造。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5)2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五件实事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一)目标任务
  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长效机制,加强重点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按照新增非农就业人员50%经过培训、50%有组织转移的要求,确保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以上,并相应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和技能等级培训。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培训,每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政府补助。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上岗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率在90%以上的,由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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