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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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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远政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民群众购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农资产品,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农资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资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农资生产经营资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的培育、规范管理和引导。一是严格实行凭证经营。从事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证照和许可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相关证照和许可手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行凭证生产经营。工商、农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开展清理检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予以取缔。今后,农资生产经营证照的核发和办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证条件,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按照方便农民群众的原则科学设置经营网点,从事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核实经营者资金规模,确保产品质量经济赔偿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二是重要的农资产品经营必须报告登记。对拟进入远安市场的种子和农药,经营业主必须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前申报,农业部门进行鉴定审核,对大宗农作物种子必须进行品比试验和示范,符合远安气候、土壤条件的方可允许在远安经营销售。三是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积极鼓励和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业主对品牌农资产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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