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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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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牧业税。为做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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