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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登记(除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以外)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分类管理,有利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文化和专业知识。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要充分体现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改革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六)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额内出现空编空岗需要补充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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