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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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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外资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创新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按照优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涉及利用外资方面的14项市级审批权限实行简政放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
  以委派形式,将该项审批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由当地外经贸局分管外资的副局长兼任市局外资处副处长,统一使用市外资委的印章。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权。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将该项审批的初审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权。
  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将该项审批的初审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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