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5-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2005]15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附:
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元/年) | 说 明 | | 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25864 |
| | 经济特区 | 珠海 | 18346 | | 汕头 | 11300 | | 一般地区 | 13627 | | 二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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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特区 | 珠海 | 6048 | | 汕头 |
| | 一般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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