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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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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2号令)、《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分署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署业发[2003]193号),为加强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实现“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监管模式下的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从2005年5月30日起,决定在拱北海关湾仔、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全面推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小船GPS快通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船GPS快通系统”适用于在拱北海关辖区安装GPS船载收发信装置和实行舱单提前申报、实行快速通关模式并经湾仔、桂山岛中途监管站的“小型船舶”(包括在我关区异地备案、营运的船舶)的监管。其他“小型船舶”仍按现有模式监管。
  二、“小船GPS快通系统”涉及的单证和数据,应按海关规定要求填写、制作和录入。
  三、适用“小船GPS快通系统”模式监管的船舶进境时,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委托的境外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公共数据信息平台提前录入舱单,向海关中途监管站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由驻港口海关在GPS港口管理系统结束航次。
  舱单提前申报的“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结进境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提前报关。
  适用“小船GPS快通系统”模式监管的船舶出境时,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等规定的单证,起运港的舱单录入单位将清洁舱单的电子数据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舱单录入系统录入,向中途监管站海关发送,船舶出境后自动结束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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