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