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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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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档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根据《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新闻等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5]25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我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将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各级档案馆及档案部门中从事各类档案(除人事、户籍、病历档案外)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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