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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产分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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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同政〔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产分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区国土房产分局呈报的《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本区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制订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1号)精神,为提高我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灾害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险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灾害危害

  程度分级 死亡人数(人) 受威胁人数(人) 直接或可能的

  经济损失(万元)

  小 型 <3 <10 <100

  中 型 3-10

  (含10) 10~100(含100) 100~500

  (含500)

  大 型 10-30(含30) 100~1000

  (含1000) 500~1000

  (含1000)

  特大型 >30 >1000 >1000

 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险情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和可能的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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