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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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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23号)


各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房地产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过大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弱经济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我省有的地方房地产投资增幅持续高位运行,房价呈现快速上升的苗头,如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导致房价大幅度上涨,产生房地产泡沫。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按照供应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做好宏观调控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价格稳定负责,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与工作责任。
  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规划调控力度。各级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查了解本地区家庭收入状况,根据高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及最低收入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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