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财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市级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建立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者。 (二)各高校须成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高校要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3、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4、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5、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6、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7、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8、协调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