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2005年5月28日,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文,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定培训收费管理。法定培训,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的培训。这类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和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法定培训收费的管理权限。省直单位组织的法定培训立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下各单位组织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法定培训费的构成。法定培训费由培训所需场地费、讲课费和培训过程中的物耗等构成。财政部门全额安排培训经费的,不得收取培训费;财政部门未安排经费或只安排部分经费的,按照只补偿直接费用的原则,可适当收取培训费。 (三)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理论培训每学员每课时按不超过2.00元、技能培训每学员每课时按不超过5.00元的收费标准核定。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费,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由同级价格部门在核定培训收费时,按印制成本一并核定;使用公开出版教材的,按定价据实收取。培训举办单位具备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根据具体情况,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前提下,可确定培训全过程的收费标准。 (四)法定培训收费有关规定。培训组织单位在申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标准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培训文件和依据; 2、申请报告(编主管部门文号)、完整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 3、财政是否安排经费的文件依据、培训经费、收支成本概算、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情况等; 4、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文本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批收费标准后,对培训组织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培训收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 5、法定培训组织单位必须持批文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并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