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于2005年3月23日经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 (2005年3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快自治县奶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奶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奶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自主经营”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奶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和促进奶业快速、有序和持续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奶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奶业管理工作。食品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奶牛饲养与繁育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资源条件,科学编制奶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立奶牛基地,逐步实现奶业规模经营。 第七条 奶牛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实行规模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逐步形成奶牛养殖专业小区、专业乡(镇)、专业村组。 第八条 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其它合法形式参与奶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设置储存和处理奶牛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保持清洁、干净、卫生的饲养环境,达到卫生、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配套建设沼气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