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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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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第2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第二条 严禁法官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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